关于调整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
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和《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现就调整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2008年5月1日前已缴的有关登记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缴纳。
石嘴山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