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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 2010-3-18 11:32:13  来源:

                                    财政部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就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应如实上报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以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认定。对于通过造假或虚报数据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补助资金数额,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时分配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办法分配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不得占压、滞留中央补助资金。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计划。各地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通知明确,各地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应在国库核算的中央补助资金,转移到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公款私存或计入个人账户。

  各地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确保该项资金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加大一般预算支持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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