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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2-29 15:40:41  来源:

石住房城管发〔2011〕273号

印发《关于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工作部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关于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

实 施 意 见

为认真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规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石嘴山市辖区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由石嘴山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二、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必要资料:

(一)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制定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

(二)《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已正常交付使用因其他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四)双方房屋权属登记状况证明(由石嘴山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出具)

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承租双方均需到场签字。

三、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的备案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房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前款第二条);

(二)出租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石嘴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自市、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起1年之内的;

(六)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七)承租方为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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