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有关部门批准,宁夏理工学院因宁夏理工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需要对部分住户进行拆迁。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审查了宁夏理工学院的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复文件,给拆迁人宁夏理工学院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证号为:石房拆许字(2007)第09号。本许可证核准的拆迁人为宁夏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名称为宁夏理工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拆迁范围为大武口区山水大道以南、隆湖大道以西范围内35户房屋,拆迁期限为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10月30日,拆迁实施单位为石嘴山市安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在本公告核准的拆迁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租赁房屋。
拆迁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方式、拆迁期限、补偿标准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在公告核准的拆迁期限内,被拆人应持土地证、房产证及时到拆迁人处登记核实。在拆迁中如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本公告发布后,望拆迁当事人双方本着顾全大局、合法、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积极组织搬迁,以保证拆迁任务按期完成。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均有权申请本局进行裁决。
特此公告
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拆迁办公地址:宁夏理工学院
联系人:宋尚军 电话:0952-2034219
监督投诉部门: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科 电话:2013744
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名单附后 |